外國能源管理機構設置及運行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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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8-3-26 9:50:41) 來源:中國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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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各國政府對能源管理都高度重視,采取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體制。然而,我國現行的能源管理體制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遠遠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改革迫在眉睫。因此,應該從我國能源管理的現實出發,積極借鑒國外能源管理的成功做法和經驗,建立集中管理、監管分立、法律完備、協調高效的能源管理體制。
[關鍵詞]能源管理體制;能源監管;能源管理機構
[中圖分類號]D035[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6-0863(2008)03-0098-03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三步戰略目標的確立,能源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越來越重要。但自上個世紀末期以來,我國能源管理不但沒有加強反而削弱了,現行的能源管理體制已經嚴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改革迫在眉睫。因此,研究外國能源管理體制,為我國能源管理體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鑒,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美國能源管理體制
美國實行的是國家高級別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即由國家的相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能源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能源部是美國聯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家綜合能源戰略和政策。具體職責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發展與能源安全戰略,研究開發安全、環保和有競爭力的能源新產品,管理核武器、核設施及消除核污染,負責石油戰略儲備和石油天然氣進出口,對油氣資源開發、儲運、油品加工、環境治理等方面作監管分析、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等。該部下設14個職能部門,約有1萬多名政府雇員。[1]
除能源部外,美國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礦產管理局、聯邦環保署、勞工部及運輸部等其他政府部門也負有部分油氣資源管理的職責。
美國實行政監分離的能源監管體制。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能源監管機構。該委員會主席由總統提名,國會批準,任期5年。委員會共有5名委員,下設6個專業監管辦公室,總計有各類專業人員1200名左右。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依法制定聯邦政府職權范圍內的能源監管政策及實施監管。它主要擁有以下權力:市場準入審批的權力;價格監管的權力;受理業務申請的權力;受理舉報投訴的權力;行使行政執法與行政處罰的權力等。[2]此外,該委員會還負責就監管事務進行聽證和爭議處理等。
美國的能源監管權分屬于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它們各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以石油天然氣運輸管道管理為例,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石油天然氣運輸管道建設和運營實行行政審批制。全美跨國和跨州石油天然氣運輸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對國際和州際大中型管道建設及運營企業的經濟、技術、環保能力的審查,對跨洲管道建設地點的選擇和放棄運營后的設施清除的審查和監督,對跨洲管網運輸公司制定的運輸服務質量、數量標準和服務費率的審查和監督等,由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承擔。而完全位于一州境內的油氣運輸管道管理工作則由州政府負責。
為了加強和規范能源監管工作,美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能源監管法律體系。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就制定了《天然氣法》。此后,美國聯邦政府又陸續制定了《菲利普斯決議》、《天然氣政策法》等法律法規。此外,美國還有與能源監管相關的反壟斷法律法規,如《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
二、加拿大能源管理體制
加拿大實行的是資源所有權、處置權和管理權基本一致的管理體制。自然資源部是加拿大聯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其使命是確保能源發展與環境、社會目標的協調,促進可持續和可替代能源的發展,構建全面的能源監管體制框架。具體職責主要有:(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學知識,引導和幫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國家資源,減少成本,保護環境和開發新產品,提供新的服務;(2)建立和保持有加拿大特色的土地和資源觀念,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夠很容易地接受最新的經濟、環境和科學信息;(3)制定政策法規,確保加拿大自然資源部門在環境、貿易、經濟、國土、科學和技術發展等問題上為社會提供最經濟的服務,并保護加拿大人環境、健康和生命安全;(4)同其他國家和國家性組織一起,提高加拿大在國際上的影響,幫助加拿大承擔對自然資源的義務,不斷為加拿大產品、服務和技術開拓市場。[3]
此外,為了確保國家能源政策的落實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加拿大聯邦政府早在1959年就建立了國家能源委員會,負責對加拿大聯邦政府職責范圍內的石油、天然氣、電力行業實行監管。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1)市場準入許可和收費;(2)市場分析和咨詢;(3)制定能源監管的政策目標和具體的監管政策。[4]該委員會隸屬于自然資源部,通過自然資源部長向議會報告工作。但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機構:它不受自然資源部的行政領導,自然資源部各職能部門不得干預其工作。
加拿大能源管理體制在縱向上表現為聯邦和省兩級管理。聯邦政府主要負責協調國家能源政策,監督省際及與其他國家的貿易,為能源開發提供幫助,對能源部門提出總體發展框架等。省政府主要負責本省區內的資源管理、各種能源的開發及具體政策的制定。聯邦政府和省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及監管部門之間不存在行政等級關系,它們各自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但為了更好地行使監管權力,避免漏管或重復監管,聯邦政府與省政府之間建立了溝通、協作關系。
加拿大政府依法對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實行監管,先后制定了多項法律法規,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能源監管法律體系。其中主要的法律有《國家能源委員會法》、《能源管理法》、《石油和天然氣操作法》、《環境評價法》、《石油資源法》、《競爭法》等。此外,國家能源委員會和相關各省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如《陸上石油天然氣管道條例》、《管道仲裁委員會處事規則》、《管道公司資料保護條例》等。
三、日本能源管理體制
日本政府對能源實行低級別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能源管理工作主要由政府內設機構來承擔。經濟產業省是日本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日本經濟產業大臣負責能源管理工作,具體職責主要有:編制能源基本計劃草案,謀求內閣會議的決定;制定關于促進新能源利用的基本原則并予以公布,制定或修改新能源利用方針;聽取綜合能源調查委員會的意見,制定新能源利用目標;統一管理電力、天然氣、石油等的市場運作,如許可、取消許可、編制相關能源計劃等。[5]經濟產業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如資源和能源廳、核能和工業安全廳等,分別管理與能源相關的某一和某些方面的事務。廳下再設若干部、處負責管理相關的具體事務。
除了專門的管理機構之外,日本政府還設立了能源管理協調機構,如能源咨詢委員會、新能源和工業發展組織、日本核能安全委員會等。另外,日本政府還通過一些行業監管機構行使能源方面的監管職能。以日本電力系統利用協會為例,它是一個電力業務監管機構,主要承擔電力系統各種規則的制定和監管任務。
日本政府能源監管的內容和手段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法規。日本政府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對全國能源產業進行指導和調控;(2)價格監管。日本能源價格主要依靠市場進行調整,政府只進行必要的監管;(3)環境保護監管。能源監管部門有責任根據環境廳的要求和標準,對污染行業進行相應的管制;(4)爭議處理。作為裁判和仲裁者,能源監管部門負責就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的價格、項目建設和環境等問題,在能源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之間進行調解或協調。
四、韓國能源管理體制
韓國實行的是國家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產業資源部是韓國政府的能源主管機構,負責對全國能源政策的制定、國內外能源開發、市場運行、節能、替代能源、能源安全等進行專門管理。主要職責是制定綜合性的能源政策及與能源、資源相關的計劃。具體包括:制定并推行節能、替代能源、能源安全及國內外資源開發的政策;制定并推行穩定石油、煤炭、煤氣、電力、原子能供應的政策和加強能源產業競爭力的有關政策。[6]
產業資源部下設的能源資源政策總部、能源資源開發總部、能源產業總部分別主管韓國能源的政策制定、勘探開發和產業運營。此外,產業資源部還設立了一些專門性的委員會,承擔能源政策與技術的審議和研究工作。
除產業資源部外,韓國國家能源委員會、科技部、韓國能源管理公團和一些隸屬于產業資源部的大型國有能源企業也具有部分能源管理職能。國家能源委員會是韓國能源管理的最高議事機構,由總統擔任委員長。其主要職責是:確保能源供求穩定,審議有關能源的主要政策、項目、預算、運營等問題。科技部主要負責核工業的審批、立法和監督。韓國能源管理公團是韓國主要的能源服務機構,其服務宗旨是促進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安全。該公團的主要任務是具體執行國家節能計劃和組織提高企業及社會的能源利用效率。具體職責包括:執行自愿性減量計劃;對高耗能工業、建筑業及運輸公司進行能源管理;對節能項目提供資金協助;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出版及資訊交流;支持地區節能計劃、區域供熱與集中供熱事業;進行替代能源技術開發;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五、啟示與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結合我國目前能源監管現狀,本文認為,外國能源管理體制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借鑒。
1.建立高級別國家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實行高級別的國家集中型能源管理模式,有利于確保國家科學地制定能源發展戰略和能源政策,保證國家的能源安全;有利于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能源經濟結構,促進能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有利于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升能源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利于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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