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丹徒區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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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7-3-19 8:30:24) 來源:鎮江招商引資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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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1、在我區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在農村外商投資興辦以發展出口為目的的農、林、牧、養殖業和這些行業的加工業, 其企業所得稅也可按24%稅率征收。
2、在我區境內投資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3、凡屬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增資擴產項目得到批準后,增資部分所產生的利潤可分開計算,經企業申請,通過財政返還的方法,增資部分所產生的利潤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年免收,三年減半”的待遇。
4、對外商投資企業興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二免三減半″期間免繳地方所得稅。免稅期滿后,屬產品出口企業凡年出口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延長免繳地方所得稅三年。在省級經濟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對依照稅法規定可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5、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 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對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全額返還。
6、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企業,其增值稅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一事一案”的方法解決。
農業
1、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免二減三”期滿后,還可以在以后十年內繼續申請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涂、水面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和園藝業的農業企業自收入時起,3年內免征農業稅與農林特產稅。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免繳土地使用費20年。
3、對于外商投資的農業項目,以土地出讓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改變用地性質,用于種植業、水產養殖業、林果業的用地,可免耕地占用稅和農業重點建設資金。
高新技術
1、引進高新技術進行農業開發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批準可免交有關土地稅費及建設配套費,其土地供應可以采用出讓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或行政劃撥方式。
2、高新技術企業集團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的獨立核算的科研機構,其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得收入,經有權稅務部門批準,暫免征所得稅其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3、高新技術企業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經營的儀器儀表設備,經有權稅務部門批準,可實行加速折舊。所提取的折舊費由企業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術的設備更新和研究開發。
4、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省有權部門認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后稅率低于10%的,執行10%的所得稅率。
其它
1、在稅收上,外商投資企業,從投產銷售年度起五年內,按時足額繳納增值稅的,將由企業在次年兩個月內提供有關納稅、繳費憑證復印件,交縣稅務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將給予適當的獎勵。
2、外商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后,每年繳納地方稅在50萬元以上的,區政府將其超額部分的10%作為獎勵。
3、外商投資企業房產稅按帳面原值的70%計征。
4、地方性的規費,外商投資企業縣級權限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規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兩免”,即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免收水、氣增容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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